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832001********,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庄**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到南平市建阳区**路**号门口,将张某丙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美田牌电动车盗走。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83元。
2、2020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与张某甲到南平市建阳区**街**号门口,将丁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和杨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绿驹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450元,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417元。
3、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与张某乙(另案处理)在建瓯市福源小区6号楼楼下空地,将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4、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与张某乙伙同他人在建瓯市福源小区7号楼楼下,将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野牌摩托车盗走。经福建省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628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七贤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美田牌电动车、爱玛牌电动车、绿驹牌电动车和三野牌摩托车追回归还失主。
经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吴某某、陆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照片;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大部分赃款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振华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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