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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曾因盗窃于2015年9月2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先后2次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集仙村游坂自然村47号民房门口,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黑色杂牌电动车、一部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二部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848元。案发后,二部电动车现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亲亲幼儿园对面一巷子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

6.盗窃沿途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8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二部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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