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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2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发现该处有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于是被告人余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偷走。该被盗电动车属于被害人茅某某所有,茅某某被盗的是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型号:G62,车架码:LGMDVG3Z5H0******,电机码:TLJZCVHJ0******,电池大小:60V/20A。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5.87元。

    2.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号之门停放电动车处,发现该处有一辆棕色麦威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于是被告人余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偷走。该被盗电动车属于被害人吴某甲所有,吴某甲被盗窃的是一辆麦威牌电动车,车辆识别代号:QY20171121******,电机号码:171202******,电池编号:不详,电池伏数:72V/20A。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2.9元。

    3.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号一楼停放电动车处,发现该处有一辆钛灰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于是被告人余某某趁将该辆电动车偷走。该被盗电动车属于被害人黄某甲所有,黄某甲被盗窃的是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车辆型号:YD1200DT-7B,车辆识别代码:LR4DE1B07K6******,发动机号:BGK4******,电池是60伏/20安。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4.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号一楼停放电动车处,发现该处有一辆黑色江南富士达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于是被告人余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偷走。该被盗电动车属于被害人钟某某所有,钟某某被盗窃的是一辆江南富士达牌电动车,车辆型号:TDR915Z,车辆识别代号:201903085******,电机号码:RWB-AC1903******。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9.4元。

    5.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号一楼停放电动车处,发现该处有一辆黑五羊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于是被告人余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偷走。该被盗电动车属于被害人黄某乙所有,黄某乙被盗窃的是一辆五羊牌电动车,车辆型号:不详,车辆识别代号:不详,电机号码:不详。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黄某乙被盗的一辆五羊牌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为:不予以受理。

    6.2019年11月01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一楼停放电动车处,发现该处有一灰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于是被告人余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偷走。该被盗电动车属于被害人陈某某所有,陈某某被盗窃的是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型号为:YD1200DT-7B,车架码:LR4DE1B03K2******,电机码:BGWK9******,电池是:60伏/20安。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2元。

    7.2019年11月01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一楼停放电动车处,发现该处有一紫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于是被告人余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偷走。该被盗电动车属于被害人吴某乙所有,吴某乙被盗窃的是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型号TL800DQT222A,车架号LGMMVGNA5K0******,电机号码:TLJZCVKF0******。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79.04元。

8.2019年11月02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停放电动车处,发现该处有一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于是被告人余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偷走。该被盗电动车属于被害人辛某某所有,辛某某被盗窃的是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台铃牌TDZH06Z、车架码号码:LGMDVG3Z4H0******、电机码:TLTYCVHM0******、电池伏数:60V/20A、磨砂黑色、圆形的车尾箱。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1.54元

上述被盗窃的8辆电动车均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黄某甲、茅某某、钟某某、黄某乙、陈某某、吴某乙、辛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3.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把十字批、一把美工刀。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被害人提供购买电动车的发票及合格证。

5.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人身检查、照片辨认。

7.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540.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泽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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