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69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5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6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余某某先后二次至本区**街茨林罗还建工地,借在该工地回收搬运建筑旧木材之机,窃得蒋某某堆放在该工地上的钢管0.125吨、顶托0.039吨、钢筋0.018吨及扣件30个。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建材共价值人民币572元。
同年5月16日,被告人余某某再次至上述工地,将蒋某某堆放在该工地上的钢管0.447吨、顶托0.039吨及扣件124个装车准备盗走之时,被当场发现。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建材共价值人民币1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建材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余某某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建材(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3.证人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汤某某、唐某某证言;4.被害人蒋某某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图、指认笔录;7.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8.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73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