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51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在深暂住福田区下梅林一街**公寓**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买菜路过本市福田区下梅林农批市场大王街J60号的联盛商行店铺时,趁人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谢某某放置店内售卖的一瓶红酒盗走自用。此次得手后,被告人余某某又于同年4月15日、4月25日、5月12日,以同样的手段从该店铺每次盗走一瓶红酒(均无法鉴定价值)。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被被害人谢某某认出报警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情况说明、视频研判通报、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余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其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量刑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19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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