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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64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坪滩镇低坑村9组5号。2011年9月25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月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来到位于黄岩区西城街道世纪大道39-6号品宇模具厂内的婴儿乐公司车间,窃走一台台式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 6443元。

同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世纪大道39-6号品宇模具厂外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陈述、归案经过;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月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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