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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9********,汉族,小学,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路。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余某某在定兴县***乡***村附近,盗窃郑某甲停放在**钢材厂门口的红色**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2.8元。

    2020年9月9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定兴县**网吧二楼,盗窃郑某乙放在电脑桌上的**(NOVR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2.书证:手机包装盒照片、移动电话服务跟踪卡、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3、被害人陈述:郑某乙、郑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两份;6.视听资料:网吧监控视频七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忠

检察官助理:李新新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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