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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余瞧余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0011009193622261990********,江西省奉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家住奉新县赤岸镇河头村新居组10号附1奉新县**镇**村**组**号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瞧余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余瞧余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害人赖俊波赖某某发布的售卖德牧犬的信息,遂与对方约好前去看狗。第二天(2019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余瞧余某某来到奉新县冯田开发区华春色纺购物广场与奉新县**开发区**广场与被害人赖俊波赖某某见面,二人骑电动车至赤田镇陶仙村俨塘组一栋**镇**村**组**栋两层无人居住的民房,小狗养在房屋西侧厨房内,但双方就买狗一事并未谈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余瞧余某某骑电动车再次来到养狗处,因厨房木门被锁住进不去,被告人余瞧余某某遂用手抬起木门露出一条缝,将三条小狗呼出来并抓走。2019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赖俊波赖某某前往被告人余瞧余某某家中寻狗,被告人余瞧余某某得知消息,便将三条小狗归还被害人赖俊波赖某某。经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三条黑色小狗为公德国牧羊幼犬,价值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瞧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瞧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赖俊波赖某某饲养的三条黑色公德国牧羊幼犬,价值人民币27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瞧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聪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瞧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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