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33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附**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公寓**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梨园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梨园派出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警民路至施尧路交叉口中国光大银行门口的停车场,采用徒手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白色奥迪SUV(车门未上锁,车牌号赣A*****)车门拉开,从该车副驾驶储物盒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存放现金3.84万元盗走。
2020年9月21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区**栋楼下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8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检察官助理:罗颖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现。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评价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