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附近,使用液压钳盗窃了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放置于管道内电缆线共38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86元),后销赃挥霍。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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