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6日被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227号城站新区自行车保管处,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兴业风凰牌自行盗走并销赃,赃物待追。
2、2020年8月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中国银行门口,将被害人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盗走并销赃,赃物待追。
3、2020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柳州市柳南区飞鹤路谷埠小镇爱尚网咖门口,将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永久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70元)盗走并销赃,赃物待追。
证实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20时许,在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公交车站台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盗窃工具钳子两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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