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途经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办事处**酒店对面,见被害人黄某某的粤L7****奔驰E300轿车车门未锁,四周无人,遂用手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在扶手箱处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3600元及面值10元的纪念币两枚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当天13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城区**街道办事处一通讯店将余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赃款13600元及面值10元的纪念币两枚(均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凯苑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