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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余某某将其一辆红色轻骑牌三轮摩托车以4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李某某。同年4月6日2时许,余某某前往惠东大道**号**公司门前,使用备用钥匙将其卖给李某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并藏于大岭桥头一租房附近。当日8时许,余某某驾驶盗得的三轮摩托车前往紫金县,经过吉隆镇时,将三轮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后潜逃。同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城区仲恺和畅五路**网咖将余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6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光

2019年7月26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案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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