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4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7日深夜,被告人余某某因缺钱用,见到邻居张某某家中没有灯光,便趁机搬梯子来爬上二楼,开窗进入张某某屋内进行搜抄,从房间里的抽屉中盗走两台苹果4S手机。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手机价值共62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信宜市**镇**村**号盗窃现场勘查笔录、指认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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