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4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2000********,蒙古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第**组。于2020年09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东莞市**镇**设备有限公司宿舍**栋**起床后去到隔壁405宿舍,见宿舍内的人熟睡,就在门前的柜台上盗走被害人谭某某的一部夜幕黑色VIVO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193.76元)。2020年9月27日警方在东莞市**镇**设备有限公司抓获余某某,缴获赃物手机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手机,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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