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余多汉,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寿县**镇**街道**居民组**号,住寿县**镇**。余多汉于201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多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余多汉在寿县**镇**浴池**房间盗取崔某甲的苹果11pro手机一部和崔某乙的现金1530元。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11pro手机价格为9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2015)津法刑初字第00687号刑事判决书、领条、寿价认定(2020)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证言。

3.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陈述。

4.被告人余多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多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余多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鹏程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余多汉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