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多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余多汉在寿县**镇**浴池**房间盗取崔某甲的苹果11pro手机一部和崔某乙的现金1530元。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11pro手机价格为9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2015)津法刑初字第00687号刑事判决书、领条、寿价认定(2020)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证言。
3.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陈述。
4.被告人余多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多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余多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鹏程
附:
1.被告人余多汉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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