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59********,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天台县人,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镇**村**路**号。1996年9月5日因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月25日因本案第一笔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2020年4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0日凌晨一点左右,被告人余某某骑着人力三轮车来到天台县**街道**街**号**店门口,盗走陈某某摆放在店门口的二盆盆景树后用三轮车载着逃离现场,后于当天凌晨余某某将盗来的二盆盆景树并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
2、2020年3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天台县**街道**路和国道交界处的高铁工地桥墩边盗走放在该处的十几根钢筋头,后于第二日在天台县**街道**桥桥头附近将盗窃来的十几根钢筋头卖给路过的收废品的人,卖得200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天台县**街道**路**号**钢构材料店门口盗走放在该处的三四根槽钢,后于第二日在天台县**街道**桥桥头附近将盗窃来的槽钢卖给路过的收废品的人,卖得250元人民币。
4、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天台县**街道**路**号**钢构材料店门口盗走放在该处的二根工字钢、三根槽钢、三根圆钢管,后于第二日在天台县**街道**桥桥头附近将盗窃来的槽钢卖给路过的收废品的人,卖得26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天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上述第一、第四笔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其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核查情况、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归案经过、证人吕某某、丁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忠飞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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