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78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米朵酒店大堂,趁被害人陶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前台桌面的1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4元)盗走,随即骑电动车离开现场。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
同年4月6日3时许,余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区世贸APM璞悦酒店大堂,趁被害人胡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前台抽屉内的2部VIVO牌手机盗走(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元,1部无法估价)。后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市新建区兴国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2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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