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住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座,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于2019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和周某某、唐某某等人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KTV**房唱歌饮酒,被害人周某某将挂包放在该房的沙发上。次日凌晨零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某看见周某某挂包的链条没拉好,遂起盗窃之念,其用手拉开挂包链条,盗走周某某港币6000元、人民币现金1100元。得手后,被告人余某某将挂包链条拉好,然后逃离现场并将赃款收藏在自家的阳台的一个白色袋子。现赃物已收缴,退还事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青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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