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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禄劝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时24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分四次到**乡**商店盗窃了147包香烟、两件王老吉饮料、1件花生牛奶饮料、12瓶红牛饮料。2020年8月3日11时许民警在余某某家中查获其盗窃所得的赃物。2020年8月7日,经禄劝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盗窃的香烟、饮料价值为人民币3104元。2020年8月7日,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余某某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和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被告人余某某犯罪时处于精神疾病缓解期,并且未在精神病症状下作案,具有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领条、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志文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4.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电子光盘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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