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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住**镇**街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从自己工作的餐厅(某某海鲜餐厅)仓库内盗窃香烟。并将盗窃的香烟以4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家不知名的烟酒店。后查获四条大重九香烟、三条印象香烟、一条和谐香烟。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的香烟总价值为4920元。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香烟为真品卷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定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累犯,第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艳

书记员:李沁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散页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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