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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号,住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号。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 202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小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蒙BGV**白色面包车至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乌化选厂新干选厂,四人使用锯弓等工具窃取干选厂内四根电缆线,共长33米。后齐某某将窃取的四根电缆线销赃给流动收购废品人员,得赃款4000元后四人将赃款挥霍。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根电缆线价值891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齐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7、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制图、现场勘验照片、被告人余某某辨认笔录、同案犯齐某某、钟某某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余某某盗窃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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