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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甲)宿舍。2005年8月曾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2月曾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3月曾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11月曾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2月曾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月曾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至本区淞发路**弄**号、**号之间的门口窃得被害人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尚品牌TDT218Z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其暂住地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案发当日在上址目睹一名男子骑走其尚品牌TDT218Z电动自行车一辆。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余某某的到案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盗窃的过程。

4.被害人顾某某提供的《上海尚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扣押到涉案电动自行车一辆,已发还给被害人顾某某。

5.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和劣迹情况。

7.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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