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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乡**村*号。该员于2014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9年11月18日因盗窃、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上午,在同案人“哦安”(现身份不明)窜招下,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男庄摩托车载着“哦安”从****村出发,沿铜盂镇方向行驶并沿路寻找作案目标。12时许,二人窜至**镇胜前村,见被害人许某甲停放在家门口处(**路第*巷*号)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便由余某某在巷道口处望风,“哦安”下车实施盗窃。得手后,“哦安”与余某某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往铜盂镇溪西村方向逃离。许某甲发现其摩托车被盗后,便与其父亲许某乙、朋友郭某某驾驶摩托车进行追赶,后在**盂新兴路口处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并缴获作案摩托车一辆,同案人“哦安”则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

2.​ 证人许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累犯,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坚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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