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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2011年3月20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7月30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公园停车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撬烂一辆车牌号码为粤G*****的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驾驶位车窗玻璃,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车内的零钱。

2019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公园停车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撬烂一辆车牌号码为湘H*****的棕色日产小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甲放置在车内的零钱。

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公园停车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撬烂一辆车牌号码为粤X*****的棕色宝骏牌小汽车驾驶位车窗玻璃,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放置在车内的零钱。

2019年12月30日23时45分,被告人余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大道**东门旁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撬烂一辆车牌号码为粤E*****的白色本田小汽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乙放置在车内的硬币2元。民警当场抓获正在车内盗窃的被告人余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使用的电动车钥匙1把及面值人民币1元的硬币2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肖 倩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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