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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62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道**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余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酒店”三楼“**厅”化妆间内为被害人王某某化妆时,见新娘王某某将收到的红包礼金放在椅子上,心生贪念,遂趁房间无人之际,从红包礼金中抽出人民币8300元放入自己口袋内,后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

不久,被害人王某某发现现金被盗,怀疑是余某某所为,遂打电话让余某某返回酒店解释情况。余某某担心携带的赃款现金被发现,遂将现金给乘坐的出租车司机保管,约定让出租车司机帮忙存入银行后转账给自己。之后,余某某返回酒店,被在酒店现场等候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赃款现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陆某某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赃款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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