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0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乡**村**号,住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其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乙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商场逛街后,到该商场一楼**店休息,看到被害人范某某放在餐桌上的*牌平板电脑无人看管,伺机将其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追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价格鉴定;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余某某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