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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胳膊”,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住韶关市仁化县**街道**路**号**园**号梯**号房。2004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与连某某(已判刑),使用自带的螺丝刀等工具,在乐昌市**路**巷**号旁边通道处,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942元。

2.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与连某某,使用自带的螺丝刀等工具,在乐昌市**路**站旁**家属房楼下,盗窃被害人谭某某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995元。

3.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自制的六角钥匙等工具,在韶关市仁化县**街道**街**村**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邓某某一辆白色汉虎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225.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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