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2017年5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小胖子”窜至我市**镇**街**巷**号停车间,盗得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林海.雅马哈LYM100T-3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120元),随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19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小胖子”窜至**镇**街**号**楼,盗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刀牌TDR-1807Z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470元),随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19年7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小胖子”窜至**镇**街**号对开路边,盗得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助力车1辆(无法核价),随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4.2019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小胖子”窜至**镇**巷**号对开路边,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R7AA87号帝豪牌DH125T-2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随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5.2019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小胖子”窜至**镇**街**巷**号出租屋一楼,盗得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宇锋牌YF125T-10C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980元),随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6.2019年7月30日凌晨3时1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小胖子”窜至**镇**巷**号**楼,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电动车1辆(无法核价),随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019年9月9日晚9时许,公安人员在我市**镇**酒店**楼足浴店内,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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