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谷里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和2020年3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该案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4日12时36分左右,被告人余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镇十六米街**服装店内,趁店员不注意,盗窃了该店一块紫色女士手表。经黔西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盗手表的价值1344元。

2.2019年9月9日15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大道**服装店内,趁店员不注意,盗窃了该店一条黄色折叠裙。经黔西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盗裙子价值369元。

3.2019年9月1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余某某行至黔西县文化路公园雅筑5号门面**服装店内,趁店员不注意,盗窃了该店一双黑色高跟鞋。经黔西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盗鞋子价值568元。

4.2019年9月17日9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镇黔龙新城西大门**服装店内,趁店员不注意,盗窃了该店一条黑灰色花格裙子。经黔西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盗裙子价值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送货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燕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简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780元,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助理:张声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