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0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柯城区**苑**区**幢**单元**室,原系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衢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调至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任土地审批科科长,接手负责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新城区域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为此,原土地审批科科长向余某某移交由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东港新城地块项目建设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材料。《特别规定》明确,土地竞得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如期建成五星级旅游酒店一座,且在规定时间内挂牌五星;土地竞得者按标准及规划要求如期建成五星级酒店,免收酒店及其他商业设施及住宅小区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违约,取消该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等优惠政策,并予以全额补交。
根据工作规定,余某某在起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特别规定》的内容作为重要依据,并在条款中予以体现。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先后起草衢市须字(201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衢市集土字(2013)014号、(2013)015号、(2013)01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均未将《特别规定》中载明的“全额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违约责任纳入出让须知和出让合同中,并错误制定“土地出让价款中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条款。2013年4月23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8年5月,衢州碧桂园凤凰酒店正式投入运营,该酒店项目的建设标准及运营挂牌时间均违反合同约定,根据《特别规定》载明的违约责任,应全额补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2019年7月11日,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向衢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碧桂园公司补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2668.6589万元。因被告人余某某起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载明“土地出让价款中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条款,衢州市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终局裁决,驳回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仲裁请求,仲裁受理费、处理费共计16.1131万元,由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至此,余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2684.772万元。
2020年3月5日,本院向被告人余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余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入党志愿书、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公证书、出让结果公布表、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交付记录表、合同审批表、情况说明、绿色产业集聚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东港新城地块项目建设特别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用权挂牌出让须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衢州市碧桂园规划许可信息汇总表、配套费计算表、(2019)衢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袁某某、胡某某、姜某甲、赖某某、姜某乙、梅卫仙、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担当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土地审批科科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2684.77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颖曦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1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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