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5********03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东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余某某以4000元价格承判本村**组刘某甲户“高山竹洼”山场林木。同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余某甲、刘某某将山场林木全部砍伐,所伐林木运至江西**街出售。2019年12月11日,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刘某甲户“高山竹洼”山场滥伐林木蓄积29.7416立方米,树种为阔叶树。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东某某昭潭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4月9日退缴滥伐林木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林地状况登记表复印件、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余某甲、刘某某6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东某某林业局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29.74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情况,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检察官助理:俞金玉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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