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52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7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镇**村**村,居住地:深汕特别合作区**镇**村委会办公楼卫生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其本人种植在深汕特别合作区**镇**村委**村**山上的桉树,出售林木所得约人民币15640元,除去人工费、运输费等共获人民币9800元。经鉴定,余某某山砍伐林木地点土地属性为林地,砍伐株数1813株,立木蓄积为94.299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被采伐林地航拍图及现场照片、**镇**村委及**村民小组2019年11月出具的证明、**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深圳市深汕特别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协助核查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的复函、广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木采伐迹地调查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福建**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指认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已取保候审,现住所地为深汕特别合作区**镇**村委会办公楼卫生室,联系方式134********。
2.案卷2册、补充证据材料17页、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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