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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乡**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余某甲以4万元购买张某某的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位于**乡**村**屯**岭张某某的桉树。经测算,余某甲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57.10立方米,出材量46.7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立案文书,归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笔录、林木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评议表》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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