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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53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住**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元月,被告人余某某与**市**镇**村委会签订邹家老林场租赁合同,承包邹家村委会的林场;2018年8月,余某某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私自在该林场的“何家排山场”采伐林木。经丰城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所采伐林木为杉树,采伐面积为33亩,采伐蓄积为148.5立方米,属省级公益林无证采伐。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向丰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丰城市邹家村林场杉木采伐情况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全伏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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