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663号
被告人余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在东莞市**公司内经营一无证**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余某某出资并聘用李某某(另案处理)租下东莞市**镇东莞市**公司内一厂房,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环评审批等手续情况下,从事铝制品的表面处理加工作业,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流入废水收集池后排入下水道中。2019年5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厂房进行查处,委托广东新创华科环保公司现场对车间内废水收集池和厂外下水道采水送检,检测结果为厂外排污口下水道取水点PH值不达标,总氮超1.58倍、总磷超167倍、铝超44倍、镍超21倍、铁超7.4倍、铜超0.57倍;车间内废水收集池PH值不达标,总氮超0.39倍、总磷超41.2倍、氰化物超0.89倍、六价铬超20.5倍、铝超30倍、镍超6倍、总铬超4.94倍、铜超1.1倍。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9时30分主动到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道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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