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92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2014年6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到肥东县公安局投案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晚上17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某在得知张某某向肥东县**镇**基地运送渣土后,找到张某某称:其已与**基地谈好该渣土由其本人运送,并向城管部门举报张某某用于运输渣土车辆未经批准,勒索张某某现金3000元。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勒索的3000元退还给了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万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4.付款记录等书证;5.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广林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居住于肥东县**镇**居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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