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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五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55********,汉族,小学,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余深某某佣许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村28林班3大班2、3、4小班,4大班1小班(俗称:布源,均为用材林)山场内的抛荒山垅田,用挖掘机平整土地,种植茶树。2018年至2020年期间,余某某发现茶山周边的林木妨碍茶树生长,其未经林权权属所有人同意,陆续使用柴刀环剥树皮、使用手锯砍伐林木。经鉴定,被毁坏林木蓄积量共计44.7017立方米,出材量共计34.6159立方米。其中,被毁阔叶树蓄积量共计42.0469立方米,出材量共计32.6248立方米,被毁杉木蓄积量2.6548立方米,出材量1.9911立方米 。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林木价值共计人民币14934元。案发后,余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麻沙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平市建阳区林业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损坏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余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勤健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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