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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余某某(傈僳名:此某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乡**村人,捕前住盈江县平原镇打工市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段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教育局路段使用石块将被害人左某某的一辆灰色江淮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云N*****)前档风玻璃砸碎,将被害人刀某某的一辆灰色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云N*****)前挡风玻璃被砸碎,将被害人迟某的一辆红色吉利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云N*****)前挡风玻璃砸碎,将被害人余某甲的一辆白色东风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云M*****)前挡风玻璃砸碎,将被害人管某某的一辆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贵E*****)前挡风玻璃砸碎,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棕色野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云N*****)前挡风玻璃被砸碎。2019年12月16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六辆被毁坏的汽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510元。

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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