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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镇**社区**组,现住襄阳市高新区**镇**社区**组,因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在本市高新区**镇**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余某某与楼上402住户被害人蔚某甲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升级双方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蔚某甲面部,致被害人蔚某甲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蔚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蔚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蔚某甲向被告人余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余某某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蔚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蔚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附带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川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适用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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