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方某某洪某甲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遂约至武汉市新洲区**街邾城**门口附近见面。2020年10月25日10时许,方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甲宋某某赶至邾城**附近帮忙,四人到达现场与洪某甲见面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打斗停止后,洪某甲打电话叫其父亲洪某乙赶至现场,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洪某乙的鼻子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洪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余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洪某乙赔偿4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余某甲方某某洪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伤情鉴定意见书;5.被害人洪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霞

2021年0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