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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罗湖区**房2016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中山分局古鹤派出所治安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陈某某是环卫工人,被告人余某某是快递员。2019年1月4日4时许,陈某某在上班的途中捡到余某某丢失的快递件,遂联系快递公司并与余某某取得联系,二人核对确认了快递件的信息。次日9时许,余某某联系陈某某欲取回快递件,并承诺给陈人民币500元作为感谢费。后二人到罗湖区**汽车站门口见面,陈某某将快递件给回余某某,余某某以快递件被拆过为由,并谎称该快件里有2000元便没给陈某某500元,陈某某则要取回快递件,余某某遂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而后逃离现场。后陈某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同年1月12日,陈某某报案至罗湖公安分局。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丢失的快递单据、快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余某某提交的报告单、诊断报告,陈某某提交的病历本、眼科超声影像检查报告单、CT诊断报告,报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余某某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害人的陈述: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监控视频截图、陈某某伤情照片、短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宗传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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