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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5********,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5时许, 被告人余某某和凤阳县**镇居民胡某某因车辆损坏赔偿问题在凤阳县**一期工地处发生争执,胡某某用手指余某某,余某某用手里的图纸打胡某某的右手,胡某某用右手打余某某的面部一拳,并用手拽着余某某衣服,余某某用双手抱住胡某某的腰部,两人同时摔倒在地,余某某用右手击打胡某某的头部和肩部,用脚踢胡某某左腿膝盖处,致胡某某左腿膝盖受伤。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投案,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佳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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