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46********,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合江县参宝镇大石村四社灯杆坪(小地名)因抽水灌溉农田事宜与被害人谭某某发生纠纷后,用锄头挖谭某某农田放水,谭某某前去阻拦时,余某某用锄头将谭某某打伤。经鉴定,谭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伟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