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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46********,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合江县参宝镇大石村四社灯杆坪(小地名)因抽水灌溉农田事宜与被害人谭某某发生纠纷后,用锄头挖谭某某农田放水,谭某某前去阻拦时,余某某用锄头将谭某某打伤。经鉴定,谭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伟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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