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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0********,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6时许,维西县**乡**村**组人鼠某某醉酒后到**乡**村**组余某某家闲,在余某某家厨房里喝酒闲聊中,鼠某某因酒醉扬言要打余某某家人,余某某家人相继走开后,鼠某某对余某某言语相激,并扬言要打余某某,之后用铲子打余某某未打中。余某某遂跑到一楼的电视房里拿了一把尖刀,后在楼房下方的水泥路上用刀子戳伤鼠某某腹部。经维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鼠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刀、铲子;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蜂某某、朱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维公司鉴字[2020]028号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根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尖刀、铲子)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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