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18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无,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居委会**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公司工地宿舍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挥拳打伤被害人秦某某下颌骨,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3.证人尹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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