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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70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重庆市开县**村**组**号。2016年1月14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区**路**弄**号楼下,因琐事与其妻子即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抱摔陈某某致其倒地后又踢踹陈某某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脾破裂、胰尾血肿须手术治疗,分别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区新松江路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6月29日,被害人陈某某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余某某。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十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区普照路75弄11号门口,因其未接听到余某某的电话而遭余某某怒摔其手机,在其扇了余某某一巴掌后,余某某回扇其一巴掌,并将其抱摔至地上,又踢踹其腹部和左胯附近,致其受伤。

2.《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监控及截图证实,2020年6月1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殴打被害人陈某某的过程。

3.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记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证实,被害人陈某某脾破裂、胰尾血肿须手术治疗,分别构成重伤二级。

4.《收条》《谅解书》证实,2020年6月29日,被害人陈某某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余某某;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十万元,并获得谅解。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的劣迹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余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余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对本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正洪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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