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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1********,汉族,鄱阳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鄱阳县****村,现住鄱阳县**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晚,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五人在城北**宾馆客房用扑克牌‘斗牛’赌博,余某某输了钱。第二天晚上,余某某、黄某某等五人又在**宾馆客房用扑克牌‘斗牛’赌博,赌博过程中,大家发现赌博用的两副扑克牌多出三张牌。之后黄某某换了两副扑克牌继续赌博,散场时余某某又输了钱。2020年5月17日中午,余某某因怀疑黄某某在赌博时‘出老千’,于是打黄某某电话说要还钱给黄某某,黄某某告知其在**宾馆附近后,余某某携带刀具前往。两人见面后,黄某某带余某某到了**宾馆**楼**客房内,余某某说黄某某赌博时‘出老千’,并说自己输的钱要黄某某还回来,黄某某说自己没有钱,余某某就将其带来的水果刀插在房间内的桌子上并叫黄某某拿钱或通过微信转钱,黄某某仍然不同意。两人僵持期间,余某某持水果刀刺向黄某某,刺中了黄某某的腹部。黄某某就去抢刀,在抢刀过程中黄某某的手部受伤了,余某某的头部也被黄某某用刀致伤。之后黄某某跑出房间往楼下逃离,余某某持刀追了出来,黄某某下楼后逃离。经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腹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余某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物证清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普纯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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