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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西南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7********,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抓获,2019年8月30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2日由贞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贞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0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11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余某某在贞丰县**镇**村**组**楼玩“炸金花”赌钱的过程中,因王某甲向余某某索要50元债务一事双方发生口角,王某甲先动手打余某某,双方发生互殴,余某某鼻子被打出血,余某某觉得当众被打颜面扫地,遂生报复之心,回到自己家中分别在卧室床头柜上、客厅餐桌上拿得一把黑色匕首跳刀和一把家用菜刀。余某某手持刀具从家中出发前往潘某某家,在潘某某家一楼楼梯口与王某甲相遇,其右手持匕首将王某甲左胸部刺伤后携刀具逃离现场,潜逃六年之久。王某甲受伤后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胸部伤及左心室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亡鉴定及生物物证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现场辨认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因王某甲向其索要50元债务一事双方发生互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峰

2019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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