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9时许,被害人徐某某与邻居余某乙因边界问题在房县**镇**村**组发生纠纷,徐某某将余某乙踢倒在地并致伤,被告人余某甲闻讯赶到,与徐某某、冯某某厮打,被人拉开后,余某甲又用砖头击打徐某某面部并致伤;而后又用柴棒击打冯某某头部并致伤。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徐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额骨近眶缘、左某某眼眶外侧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冯某某左某某后枕部头皮血肿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兰
检察官助理:何娟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29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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